哪些税收优惠项目可能被抽查——高新技术企业篇
高新技术企业是审计、财政和税务部门都关注的企业,每年都会有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资格。新申报表专门设置了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从收入指标、人员指标和研究开发费用指标三方面要求企业填报,很多人认为这将大大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管理难度,但笔者认为,这可能恰恰会增加高新技术企业管理难度,因为即使企业某项指标不符合相关条件,只需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填报成符合条件,那么在税务机关的审核中就会通过。如企业研发人员没有达到法定人数,企业填报时虚增人数,在报表审核中就会被认为无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抽查的方法才能发现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研发费用比例、研发人员比例等指标。这些都是老标准,无需赘述。笔者认为,今年应当关注“总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总收入的范围一直有争议,现在终于在新申报表中得以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8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说明对此行解释道:“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即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须占到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的60%以上才符合条件。
因此,那些有大额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要特别注意了,可能先抽查你们。
涉及政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