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震保险获准备金制度“护航”

05.06.2017  22:10

        财政部近日印发《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明确,自6月1日起,住宅地震共同体直保成员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公司”)暂按照住宅地震保险保费收入的15%计提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以下简称“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同时,鼓励成员公司通过发行巨灾债券等方式,多渠道分散地震巨灾风险。

  据悉,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是指住宅地震保险经办机构为应对住宅地震保险损失专项计提的准备金。这一办法的出台,旨在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推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试点。      

  办法明确,成员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从住宅地震保险保费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计提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并在年度财务报表中单独予以反映。每年5月1日前,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年度住宅地震保险开展情况、准备金积累余额等,调整提取比例;未调整的,按上年度提取比例执行。成员公司的地震保险准备金滚存金额达到其所承担的未完全终止的地震保险责任单一事故自留责任上限时,可以暂停计提;如滚存余额因支付赔款而降低,或因单一事故自留责任上限提高时,应恢复计提。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由住宅地震共同体统筹使用,共同应对住宅地震风险。办法规定,成员公司经营住宅地震保险业务,当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应付赔款金额超过当年住宅地震共同体应当承担的直保限额和再保险限额之和时,可以使用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成员公司还应当通过再保险或其他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按规定承担合同约定赔偿责任,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办法要求,成员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的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应当交由市场化机构代为集中管理,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代管机构应当按照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加强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管理;同时,应当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审慎开展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运用,资金运用收益纳入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专户管理。住宅地震共同体及成员公司应当制定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实施细则,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代管机构应当制定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代管办法,并报告财政部、保监会。

      按照办法,各级财政、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实施监督。各地方可结合实际,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探索完善本地区的住宅地震保险分散机制。

      (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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