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副部长田学斌就《农田水利条例》做出详尽解读
《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水利部副部长田学斌就《条例》颁布和施行的有关问题做出详尽的解读。
科学规划是基本原则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农田水利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田学斌认为,农田水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我国人多地少水缺、水旱灾害频繁、水土资源不匹配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农田水利建设在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田水利投入不断加大,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但目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动工作,管理基础较为薄弱,建设投入、规划统筹、运行维护、用水管理等制度不够健全,立法缺位的问题在一定程度制约了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条例》明确了农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政府责任,建立了农田水利规划制度,强化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完善了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机制,规范了农田灌溉与排水管理,规定了保障扶持措施和法律责任。
田学斌介绍,当前,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部门较多,为了避免各有关部门按条块体制多头管理、工程建设投入分散、重复建设、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条例》把“科学规划”作为发展农田水利的一项基本原则,作出以下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农田水利规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批准。二是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并广泛征求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三是强调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四是规定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的,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五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坚持建管并重和节水优先
“《条例》为了解决农田水利领域的‘重建轻管’问题,对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与管理作了具体规定。”田学斌阐释: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农田水利管理中的责任。二是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主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明确运行维护责任。三是建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要求工程所有权人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四是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五是规定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禁止行为,明确因开发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应当经过同意并予以补偿。六是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为农田水利管理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农业是用水大户,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节水优先’方针,《条例》对农业节水也作了详细规定。”田学斌表示:一是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各地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二是明确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通过市场机制和水价政策促进农业节水。三是在灌区范围内实行计划用水,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制定灌区内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四是规定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五是鼓励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和措施,要求根据水资源条件规划建设商品粮、棉、油、菜等农业生产基地。
“两手发力”确保《条例》落实
“为了解决投入不足是制约农田水利发展的突出问题,《条例》对鼓励民间投资提出规定要求做到‘两手发力’。”田学斌表示。
田学斌说,为此,《条例》作了以下具体规定:一是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将社会力量投入作为农田水利投入的重要渠道。三是强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相关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保障其合理经营收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四是从补助、信贷、用电、培训等方面对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与经营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