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委原书记杨卫泽一审被控受贿1643万元

04.08.2016  12:37
    2016年8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苏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书记杨卫泽受贿一案。本案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卫华担任审判长,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卫泽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卫泽利用担任中共江苏省委常委、无锡市委书记、南京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赵晋实际控制的多家房地产公司、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43.4643万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杨卫泽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杨卫泽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杨卫泽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5年1月4日,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杨卫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7月3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江苏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书记杨卫泽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杨卫泽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钱款;  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出入高档酒店和私人会所,接受他人宴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杨卫泽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杨卫泽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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