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19.06.2017  14:13

        6月16日,财政部发布通知表示,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专项资金汇算清缴工作。专项资金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取消专项资金后,财政部将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予以支持。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旨在支持地方在淘汰煤炭、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在全国范围按照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

      (记者 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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