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设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05.06.2015  17:26

  6月3日,省政府发布《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对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设立省、市、县(市、区)三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并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和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要实现至少一种发布手段覆盖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广播、电视等媒体接收到本级预警发布中心发布的四级(蓝色)、三级(黄色)预警信息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收到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信息后,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到预警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做好预警信息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传播工作,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实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