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男孩和12岁女友发生关系 被判强奸禁入宾馆酒店

03.04.2016  18:59

  这是沈阳今年首个判禁止令的案例男孩因强奸被判缓刑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汤洋)16岁男孩和年仅12岁的女友在旅店开房,多次发生性关系。

  男孩王某因此被判强奸,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宾馆、酒店、旅社等经营性住宿场所。

  3月28日,记者从于洪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是沈阳今年首个判禁止令的案例。

  两人网上相识

  女孩担心怀孕才告诉家长

  2015年9月,16岁的沈阳男孩王某在网上聊天时,认识了女孩李某。两人很聊得来,很快在网上确立了恋爱关系。

  “十一”期间,王某和李某在双方同学的陪同下,在现实中见了面。见面中,李某的同学告诉王某,李某只有12岁,并不是QQ资料里显示的15岁。之后,王某和李某开始了单独约会。约会中,李某还会让王某帮她写作业。

  10月17日和23日,王某和李某约会时,相约在沈阳市于洪区一家旅店开房,并多次发生性关系。每次和王某约会,李某都跟家长说去同学家,家长也没有怀疑过,所以对她在外面和王某谈恋爱一事也不知情。

  直到26日,李某怕自己怀孕,才把和王某开房的事说了出来。李某的家人将王某扭送到公安机关。

   男孩因强奸被判缓刑

  禁止进入宾馆酒店旅社

  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后,王某和李某家人就民事赔偿事宜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王某称,他和李某是恋爱关系,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并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某能够积极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并取得李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3月28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一审判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同时,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宾馆、酒店、旅社等经营性住宿场所。

  和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

  对方是否自愿都是强奸

  法官吴清琪表示,禁止令是一种配合刑罚起辅助预防作用的强制性约束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法功能的扩张性倾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对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同时宣告禁止令。

  吴清琪表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只要和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认定犯强奸罪。

  法官吴清琪表示,在其审理的强奸案件中,十起案件中大约有八起都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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