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明年起实施

18.12.2015  15:56

沈阳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明年起实施

困难户优先安排实物配租租金标准0.5元/月/平方米

根据规定,孤、老、病、残等住房困难家庭将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

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财政局和沈阳市民政局日前下发了《沈阳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孤、老、病、残优先安排实物配租

根据《办法》,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申请租赁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市户口,并在本市居住;持有民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辽宁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承租公有住房家庭申请租金核减的,不受家庭公有住房面积的限制);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困难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实物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