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16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问答

10.10.2016  16:06

  一、收购政策执行的依据和期限是什么?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文件要求,开展辽宁省2016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

  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2月28日。

  二、收购的价格及质价政策如何确定?

  粳稻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粳稻最低收购价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55元,以2016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谷外糙米2%以内,黄粒米1%以内。

  收购入库的粳稻必须为2016年生产的国产粳稻,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非标准品粳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三、粳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如何确定,需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辽宁分公司”)、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上述三家单位简称“省三部门”)按照国家预案要求和“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共同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收储库点。

  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2)在农发行开户。(3)有效空仓容原则上不得低于1万吨,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4)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且经当地安监、消防部门当年验收合格。(5)具有人民银行AA-级(中等)以上资信证明信用等级优先选定,人民银行无不良记录资信证明,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6)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7)检验人员必须具备国家粮食局颁发的五级以上职业资格鉴定证书。(8)非国有企业必须由地方政府推荐,并由第三方提供不低于该企业预计收购量之价值的有效抵、质押担保。(9)已安装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辽宁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审核确定,并在收购启动前向社会公布。

  四、粳稻最低收购价预案如何启动、停止?

  以所在市为单位,监测粳稻市场价格,当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时,中储粮直属库、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与当地市级物价部门会商,由中储粮直属库提出启动《预案》建议,并附《启动2016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会商审核表》,上报省三部门,经省三部门会商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由其报请国家粮食局批准后,由省三部门正式下达启动收购文件,直属库、委托收储库点及租赁库点方可启动收购。当市场粳稻价格高于国家规定政策价格时,必须立即停止收购。

  五、在收购时,售粮人应提供哪些信息和证明?

  各指定收储库点要将粮食入库质量把关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关,切实将国家惠农政策落实到位,严禁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同时,要多措并举,坚决杜绝“转圈粮”“以陈顶新”“先收后转”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在收购过程中,送粮人要提供粳稻来源证明,包括生产者姓名、身份证号、品种、种植面积、生产年限、联系方式、土地承包合同等信息,并经所在地村委会盖章确认,此件附收购结算凭证后存档备查;收储库点要统一应用“一卡通”收购系统执行政策性粮食收购任务,确保网络及拍照等设备正常使用,自觉接受监管。

  六、收购资金是如何支付结算的?

  执行粳稻最低收购价收储政策所需资金(包括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等)通过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解决。在2016年国家最低收购价粳稻收购中全面应用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系统(一卡通),中储粮直属库对所在地区委托和租赁收储库点的收购资金一律实行统一承贷,并通过网上银行直接支付到售粮人银行卡中。在农发行5×12小时结算服务时间内,使用中储粮与农发行银企直联系统收购资金结算专户支付,对农发行结算时间以外的收购资金可选择商业银行网银结算账户支付。

  七、中储粮辽宁分公司在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中承担什么责任?与委托和租赁库点是什么关系?

  中储粮辽宁分公司作为我省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执行主体,与省农委、省农发行实行共同负责制,即共同定点、共同组织验收、共同对收购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收储政策,确保政策性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其中,中储粮辽宁分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的库点按照规定进行收购、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省农委负责指导收储库点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监测市场价格,监督政策的执行,组织指导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和储粮安全等情况,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导示范作用;省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国家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规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承担“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等具体责任。

  中储粮直属库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和保管合同,委托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展政策性粮食的收购、储存业务,并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收购、保管等费用。这些委托收储企业的产权不归中储粮,与中储粮也不存在隶属关系,只有民事合同关系;中储粮与租赁收储库点签订租赁合同,由中储粮企业派人直接到租赁库点开展粮食收购业务,负责日常粮食保管工作。任何租赁库点无权擅自代收代储国家政策性粮食。

  八、在收购中采取哪些措施服务好售粮农民?

  中储粮各直属库继续做好收购“一站式”服务,要求各收购库点主动延长收购时间、简化入库手续、公开质量检验、保证准确计量、加快结算速度、提倡预约收购,减少农民集中排长队售粮,为售粮农民提供便利。为了让农民放心售粮、明白售粮,要求所有收购库点配齐检验仪器和清理设备,杜绝感官检验,并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公开收购品种、质量、价格、水杂增扣量增扣价方式、结算方式、操作程序等信息。各收购库点全部安装一卡通可视化收购系统,运用信息化、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对收购业务各环节进行严格的流程控制,实现流程标准化、操作规范化,既加强收购环节监管,确保收购工作规范有序,防止各类违规行为,又减少收购企业手工填写检斤、检验凭证作业量,提高收购速度,便于农民售粮,把国家政策的实惠真正落实到千家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