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绿色发展内生动力从何而来?
一是调整财税体制,为地方绿色发展提供新的、可持续的财政收入来源。分税制实行以来,地方缺乏主体税种,财力偏弱,财力与事权不匹配。虽然通过土地这个第二财政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但也存在土地扩张、房地产过热,追求做大GDP等多种弊端。转变发展方式,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必须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发展的地方财税体系,发挥财政对绿色发展的引导、支撑和保障作用。建议建立以消费税、房地产税等为主体税种,以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等为辅助税种,以企业所得税为分享税种的地方税体系。持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对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至关重要,可以激励地方通过改善环境提高土地价值,进而提高地方税收。
浙江省在财政支持绿色发展方面做了有益探索。淳安是千岛湖所在地,开化是钱塘江源头。建立生态环境财政奖惩制度,对两县每年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由省财政按每吨一定额度收缴;对其出境水水质、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按年度变化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浙江还把全部市县分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区、生态经济区3类,分类实施差别化的财政奖惩政策,从财政体制上使环境保护不吃亏。
二是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完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正确政绩观的判断标准是为人民谋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因此,必须建立体现绿色发展理念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大幅增加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不唯经济增长论英雄。组织部门要改革干部绩效考核和提拔任用制度,强调对增长质量和自然资源可持续性的考核,客观、公正地反映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绿色政绩,将其与干部提拔使用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促进绿色发展的用人导向机制。
三是继续开展环保督察巡视,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推动绿色发展必须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强化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制度安排,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有力措施。同时推进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等,都将从体制上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利于解决一些地方环境问题突出、重大环境事件频发、环境保护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四是加强绿色发展能力建设。过去几十年,各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比较突出,通过培训和实践涌现出一大批懂经济管理、能招商、会领导经济工作的干部。很多地方党政领导成为经济工作的行家里手。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转型对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既要懂经济发展,又要懂生态环保,还要善于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因此,在各级领导干部培训中,要加大生态环保的内容,要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开展生态环保、绿色发展方面的专题培训,提高领导干部推进绿色发展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