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部门 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4日
辽宁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
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以下简称《复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细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措施,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建立责任明确、监督有力的省各级政府部门常态化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机制,保障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
(一)统一归集,依法公示。
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辽宁的分系统,是我省涉企信息集中汇聚、统一公示、互联共享的基础平台。按照应公示尽公示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凡依法应向社会公示的涉企信息,均应通过公示系统按照标准的格式规范,提交和记录于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省、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应统筹建立本地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目录》,汇总所属各部门涉企信息项目,统一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公示主体、时限要求等。各级政府部门负责本部门涉企信息项目的梳理确认,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职能的调整进行动态更新,在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供查询的同时,也可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在《办法》明确部门责任的基础上,结合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现阶段按照条块结合、纵横联动的原则,建立政府统筹推进、部门指导规范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是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地区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督查考核等工作,以及信息归集成果的综合利用等。各级政府部门是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产生、谁公示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涉企信息的采集、整理、向公示系统归集以及公示后异议的处理,同时负责本系统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目录的规范、业务指导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跟进反馈等。省工商局具体负责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的相关技术指导。
(三)标准规范,共享共用。
按照通用性、可用性、适用性的原则,制定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数据格式规范,并通过关联比对技术,确保涉企信息与市场主体的唯一关联性,使记于市场主体名下的信息准确、权威。依托公示系统建立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互联共享机制,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公示的信息,所有政府部门可以自由查询、批量定制、全量使用,部门之间也可按照相互约定内容和标准,彼此共享其他有关信息。省工商局负责制定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数据格式规范。
公示系统按照标准化归集并记于市场主体名下的信息,由省工商局及时交换至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辽宁”网站并动态更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商局研究确定具体交换内容、交换途径、更新频次等。
市级政府建有本地区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制度和专门平台的,在符合公示系统数据格式规范、传输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先在本地区汇集涉企信息,然后统一向公示系统同步与公示;或者通过数据回传形式,将公示系统归集的相关涉企信息,同步到本地区平台。
二、内容和方法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复函》、《意见》的有关规定,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主要指各级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
(一)主要内容。
包括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各级政府部门具体涉企信息内容,通过《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目录》细化和明确。
(二)时限要求。
以《条例》生效日2014年10月1日为节点,该时点之后仍然有效的历史信息(如行政许可)、新产生的信息(如行政处罚),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向公示系统的归集并公示。
依据《办法》,2016年3月1日(《办法》开始施行时间)之后新产生的、符合《条例》公示规定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在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归集和公示;各部门归集的涉企信息,由省工商局在1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我省公示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向社会公示。
(三)途径方式。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向公示系统的归集,可以通过手动填录信息或自动交换数据两种方式实现。手动填录信息,需要具备互联网访问条件,通过公示系统( http://gsxt.lngs.gov.cn/saicpub/ )“政府部门信息公示”专栏以用户名、密码登录后,逐条录入或批量导入相关信息,并可以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删除等,没有与市场主体实现唯一关联或不符合数据格式规范的信息,不能记于市场主体名下进行公示。
自动交换数据,需要由省级政府部门通过政务外网与公示系统后台建立数据传输转换机制,按照数据格式规范自动汇总本系统相关信息后,集中向公示系统推送。省级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实际,选择自动交换数据方式;凡选择自动交换数据方式的,无需再进行手动填录,但应在本部门内部建立归集信息反馈与数据质量校核机制,对不符合数据格式规范被公示系统回退的信息,进行人工核查、补充、完善,确保信息交换顺畅。
市级涉企信息归集平台需要与公示系统进行自动交换数据的,由相关地区与省工商局具体研究确定。
三、关联和公示
公示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为工商注册号)为索引,关联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
(一)我省各级政府部门产生的信息涉及省内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的,通过公示系统实现关联比对、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并公示;涉及对象为省外其他地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的,在公示系统直接提交相关信息后,由省工商局从技术层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换至相应地区工商部门记于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并公示。
(二)非我省政府部门产生的信息涉及我省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的,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换方式提供的信息,由省工商局从技术层面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并公示;凡依托在辽本系统部门统一交换信息的,参照我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方式办理。
(三)以各级政府名义作出的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信息,由具体承办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公示系统归集和公示。
(四)公示系统面向互联网展示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示,公示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信息产生部门采取技术手段屏蔽处理后再公示。
(五)各级政府部门需要公示不能记于市场主体业名下的相关信息的,可通过公示系统部门公告栏进行公示。
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抓好涉企信息归集公示,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点工程,成立领导机构,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扎实推进。省直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突出从业务规范上建立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长效机制,履行好对下指导职责。
(二)强化协同监管。充分发掘利用统一归集的涉企信息,构建协同监管平台,实现政府市场监管效能的最大化、最优化。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公示系统,工商部门做好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的“双告知”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可从公示系统灵活获取涉企信息,为跨部门协同监管奠定基础。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1号)各项规定,各级政府部门根据公示系统公示、其他部门交换的涉企信息,依法在本部门履职过程中对相关市场主体采取进一步的约束和惩戒措施,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联动。加强涉企信息公示制度的宣传,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查询使用企业信息,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不断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相关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本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在政策和资金上提供必要的支持。省直各部门要在现有基础上,立足统一和规范,积极推进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涉企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省工商局要在汇总《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目录》、制定《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数据格式规范》的基础上,切实抓好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确保稳定运行;同时要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一标准和建设要求,对我省公示系统升级改造、优化建设提出具体意见并持续抓好落实,切实为各级政府部门归集公示涉企信息,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四)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落实情况督查通报制度,通报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工作落实。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公示责任制度,制定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等,杜绝信息归集公示的随意性,防止涉企信息滥用。省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督查,2016年底前组织考核验收,并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