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沈阳同行业不得重复设立专项基金
27.02.2018 07:32
本文来源: 辽宁频道
日前,沈阳市出台投资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对专项基金设置的领域进行了规范。在沈阳市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存续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一般专项基金设置在以下五个领域:包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等。
专项基金设立需满足的具体要求包括:应在沈阳市注册;对单个企业投资额不超过专项基金规模的20%,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经全体出资人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专项基金可适当提高投资比例;投资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企业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可投资部分的2倍;专项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王晓婷
本文来源: 辽宁频道
27.02.2018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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