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乡社区协商实施意见(试行)出台

28.02.2017  10:37

  城乡社区协商可以采取网络协商制度,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采取网上公示、网上征询意见、网上民意调查、微信、QQ群等形式,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2月27日,沈阳市民政局表示,日前出台的沈阳市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做出这样的规定。

  按照要求,社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重大事务决策、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应结合协商内容,灵活采取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议事会等形式,充分讨论协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并将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作为协商的最终形式。

  沈阳市将按照协商范围,分层次建立协商制度。包括建立村(社区)协商制度,跨村(社区)的协商制度,楼宇(小区)和小组(自然屯)协商制度。

  协商主体为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楼宇(小区)和小组(自然屯)党组织或楼宇(小区)长和小组(自然屯)长;利益相关方为驻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等;第三方为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

  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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