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明年2月1日起施行

20.12.2018  09:42

  近日,《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审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辽宁具有海上搜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均有义务对海上遇险人员实施人命救助;同时,海上搜救中心将向社会公开海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12395。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获悉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在海上遇险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夸大险情报告信息。编造、散布海上突发事件、海上搜救虚假信息的以及谎报或者故意夸大险情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谎报或者故意夸大险情,未及时消除影响,或者误报险情,发现后未立即报告纠正的,由此发生的海上搜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办法》提出,当遇险人员已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消除;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遇险时间与展开搜救的时间间隔等客观条件下,已不可能生存;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海域污染的危害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无进一步扩大或者复发的可能时,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终止搜救。


(责任编辑:田晶) 作者:方月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