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内擅自开发建设或被追刑责
生态保护红线内不得擅自开发建设,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动植物资源。
今年,市政府出台了《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进行土地利用、开发建设等活动都有严格要求。
生态红线划定5范围
根据《办法》,生态保护红线区主要包括5大范围:
(一)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重要的河流、湖泊、水库、灌渠、湿地、城市明渠及其保护范围;
(三)坡度大于25度的山体及其保护范围;
(四)需要进行保护的生态敏感脆弱区、生态廊道、大面积人工防护林及一定规模的城市绿地等区域;
(五)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等。
生态红线分2类
生态保护红线区按照重要程度分为一类区、二类区。
一类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重要生态保护地的红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等具有重要保护意义的区域。
(注: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二类区:其他具有较重要保护意义的区域。
(注:除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生态红线内禁6类行为
《办法》明确,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焚烧落叶、烧荒、露天烧烤、私搭乱建;
(二)放牧,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三)砍伐林木,毁草开垦,陡坡开垦,捕杀、采集野生保护动植物,捡拾鸟卵,采集野生药材;
(四)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
(五)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六)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等。
红线内污染项目或被迁出
《办法》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对影响主体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清理或者迁出生态保护红线区。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治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补偿制度,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制定配套的补偿办法,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受补偿地区的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
红线内违法建设或被追刑责
《办法》确认,违反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违法建设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焚烧落叶、烧荒、露天烧烤、私搭乱建等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二)放牧,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三)砍伐林木,毁草开垦,陡坡开垦,捕杀、采集野生保护动植物,捡拾鸟卵,采集野生药材等行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四)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等行为,由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五)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等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六)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等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七)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造成重大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读报名词
生态红线: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生态保护范围就是划定出具有保护生态资源、维护生态功能、保障生态安全作用的,需要进行保护的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分级管控、损害担责的原则。
来源:(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 李海英/文 李浩/摄影 宏坤/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