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招用了大量失业人员,取得了政府部门给予的“用工补贴”,这种财政“用工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09.07.2015  11:5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你们企业取得的“用工补贴”等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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