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取得新突破

18.12.2017  18:05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对拟调剂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第二批)进行临床需求评估的通知》(辽卫发[2017] 105号),联合开展第二批院内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的临床需求评估与遴选工作。通知规定了调剂使用的制剂标准、调剂使用范围、申请方式及审核方式。在省食药监局的大力支持下,中药制剂生产方式、使用范围有新突破,一是制剂除由本医疗机构制剂室自行配制外,可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配制,二是调剂使用范围为医联体内、对口支援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再限定数量。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我委组织专家进行临床需求评估,配制制剂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医院药剂的组成部分,是中医药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也是临床用药的补充,在临床防病治病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只能在院内使用,不能更广泛地发挥其作用。为使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能够被更多患者使用,2016年我委与省食药监局积极沟通协商,联合组织开展了对拟调剂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进行临床需求评估的第一批申报和遴选工作,13家医疗机构的146种制剂通过评估。本次开展的第二批评估将进一步扩大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范围,使百姓方便使用到价格实惠、疗效明确、特色明显的中药制剂,惠及广大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