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小金库”给职工发奖金三人获刑

14.08.2015  10:59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报道 所有职工都拿到了第二工资和奖金,按理说,这是皆大欢喜的事情。不过,这280余万元都来自三位领导自设的“小金库”。近日,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三位领导均被判刑。

  被告人黄某在任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下属市政所、环境工程所所长期间,与该所副所长李某、孙某研究确定了为全所职工额外发放效益工资和奖金的标准。之后,于2010年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黄某、李某、孙某在未经上级部门及相关领导同意的情况下,从自设小金库中将其中2816235元的环评费用以第二工资及奖金的名义发放给全所职工。从2010年1月起,李某以他人名义在银行设立账户并将其保管的环境工程所的资金存入该账户,至2011年10月21日该账户累计余额共计568336.25元。

  此外,李某还让其表妹安某以他人名义在银行设立账户准备给其使用,安某以朋友李某的名义在工商银行设立了账户。2011年10月28日,李某将张某甲账户中的50万元分四笔转入安某以李某名义设立的账户内,并让安某用这50万元以刷卡方式支付了其在沈阳市浑南某楼盘以安某名义购房的部分房款。2011年11月16日,李某将张某乙账户中的剩余款项全部转到由安某保管的李某的账户里。

  2011年11月18日,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找被告人李某核实情况,同时找到黄某核实环境工程所小金库的情况。询问过程中,黄某主动交代了同李某、孙某私分小金库内的款项及为全所职工发放奖金及第二工资的事实。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三人均提出上诉。重审后,三人再次提出上诉。昨日,本报记者了解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孙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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