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8.12.2014  14:07

2014年10月10日,市政府印发了《我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4〕30号),决定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是对以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进行简单的合并,而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有多项突破与创新。

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连续两年上调基础养老金标准,今年7月份继2013年将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75元之后,再次将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每月90元,超过全省标准20元,超过83元的去年全国平均基础养老金水平。

二、增设个人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扩充了个人缴费档次。原来新农保的缴费档次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共5个档次,城居保又增加了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5个档次,现今增加1500元和2000元档次,扩充至12个档次。

三、提高缴费政府补贴标准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由原来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补贴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1档次,增加2元的缴费补贴。提高到每提高1档次,增加10元的缴费补贴。

四、全额代缴重度残疾人保费

盘锦市的《实施意见》规定,对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参保,市县两级政府将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年)。

五、建立多缴多得激励机制

市政府鼓励参保的城乡居民长期逐年缴费,对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包括一次性补缴),每超过一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

六、建立丧葬补助费制度

率先在全省建立了丧葬抚恤金制度,《实施意见》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死亡时,政府将一次性给予3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丧葬补助费。并进一步明确参保人死亡后,包含政府补贴在内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额继承,改变了过去政府补贴不能继承的政策。

七、明确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盘锦市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制度内、制度间关系转移接续的办法,明确了个人账户转移政策,明确了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的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社会保障建设中的大事,标志着养老保险两大基本制度平台的形成。使城乡居民执行同样的政策标准、公用统一服务平台、促进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实现了制度不排斥、流动不阻滞、权益不漏断、关系不重叠、阶层不凝固,从制度上、政策上消除了影响劳动力和人口合理流动的障碍,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