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正式施行 劳动者持调解书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1月11日,从沈阳市总工会了解到,《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据了解,该《条例》与此前沈阳市出台的《沈阳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一起,构成了具有沈阳地方特色的劳动法规体系,形成了企业和职工通过集体合同实现利益共享、通过调解化解劳动争议纠纷、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查处侵害职工权益案件的综合法律手段。
《条例》明确,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劳动争议不收取费用。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为保证调解员胜任调解工作,《条例》规定,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应当定期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就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条例》做出细化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调解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在送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做好记录,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条例》还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针对调解协议书生效后的效力问题,《条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