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份预收5月份的房租,怎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1.09.2016  22:10

  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业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2016年4月预收5月的房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4月),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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