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价卖房后变卦:想过户再拿1万

09.01.2015  19:49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汤洋)“一口价”卖房后,房产证上的面积却多出3平方米。

卖房者以此要求买房者再付1万元,否则不协助办理过户。

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此案判决结果,卖房者被判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一口价”卖房后,房产证上多出3平方米

2010年5月,经沈阳某房产中介介绍,杜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李某将于洪区某小区一处房屋卖给杜某,房屋面积为96.4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34.5万元。其他约定事项中写明,李某协助杜某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同日,李某签署证明一份,表明已收到全部购房款34.5万元。

7月,因该房屋为回迁房,地税部门下发涉案房产的契税证书,权属承受者为李某。

2013年11月,房产部门下发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单独所有),房屋面积为99.61平方米,比交易时的房屋面积增加3.14平方米。两证取得后均在杜某处保存。

杜某购买房屋后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缴纳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纳了阳台面积增加面积款等入住时应该缴纳的各种费用。

杜某称,他多次找李某要求协助领取房产证并更名过户,但李某不予协助,“要2000元跑道费,给完又要车接车送,还说没有时间,提出要1万元才配合办理。”

于是,杜某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配合更名过户。

法院:双方并未约定面积增加情况,不支持原房主诉求

于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李某称一直同意配合杜某更名过户,杜某并没有找过他要求更名。但实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与他卖给杜某时的房屋面积不一致,其超出的部分杜某应当另行支付房款,要求杜某再支付1万元购房款。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现杜某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且已经办理入住,缴纳与入住房屋有关的各种费用,涉案房屋也发放了契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在杜某处保存,杜某已实际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因是回迁房,契证、房产证产权人均还登记在原房主李某名下,李某已经将房屋卖给本案杜某,故应该履行出卖人的义务,配合杜某办理更名过户等手续。

因卖房时杜某“一口价”出售房屋,且交易时双方并不知道房屋面积增加情况,对此项双方并无约定。故虽然房屋实际面积增加,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和各自的履行义务。李某以测绘大队测绘后的实际房屋面积比交易时的面积增加为由不配合杜某更名过户的主张不能对抗合同生效后出卖人的法定义务,故李某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此案判决结果,一审判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杜某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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