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20.09.2016  17:04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开展整治货车非法改装、超限超载和治理车辆运输车三个专项行动。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治超工作决策和要求,我省交通、工信、公安、工商和质监部门,将从2016年9月21日开始在全省联合开展以整治货车非法改装、超限超载和治理车辆运输车为重点的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和有效整治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从2016年9月2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公路行驶的货运汽车,必须符合国家统一制定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一)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吨(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5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1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吨(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46吨)。

(二)货车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米;车货总宽度不得超过2.55米;车货总长度不得超过18.1米。

违反上述规定限值和标准装载的货运车辆严禁上路行驶;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二、工矿企业、物流园区等货物装载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超过货运车辆规定限值和标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未取得合法有效证照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已经卸载分装货物的货运车辆中途加载。严禁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装载、配载虚假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三、对上路行驶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交通、公安部门将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的,由路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卸载分装,消除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并将超限超载违法信息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以及非法装载的货运场所经营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质量标准的车辆不得出厂销售;严禁生产、销售拼装或擅自改装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车辆严禁上路行驶。非法改装车辆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强行拆解,恢复原状,并依法追究改装企业和车辆所有者的法律责任。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的,一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五、享受国家“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的货运车辆以及运输油气等化学危险品的标准罐车辆、运输钢材卷板和享受优惠政策的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限值和标准装载;超限超载运输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并依法按超限超载车辆处理。

六、货运车辆运输企业、运输户和驾驶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装载、依法用路、安全行驶,自觉接受交通、公安等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交通、公安等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处罚标准和工作流程,坚持开展联合执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杜绝以罚代卸、以罚代管、收费放行等违规违纪行为。对在治超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辽宁省交通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