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进一步推动社会资本办医快速发展政策解读

12.12.2014  16:42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新医改启动以来,国务院相继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也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进程,我省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0号)文件基础上,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社会资本办医快速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  出台《通知》的目的

近年来,我省社会资本办医取得了较大进展。截止2013年底,全省共有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21701家,占全省医疗机构总数的61.05%。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级各类医院已达319家,占全省医院总数的35.24%,社会资本办医已经成为我省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我省社会资本办医实有床位29274张,仅占全省医疗机构实有床位数量的12.1%,诊疗人次和入院人数分别仅占全省诊疗人次和入院人数的7.2%和8.0%。而且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以小规模经营为主。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准入门槛高、经营压力大、发展空间小、技术人才缺乏、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佳等困难和问题。《通知》的印发有助于各地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办医工作的领导,转变传统观念,强化政策引导和政府在制度建设、规划和政策制定等方面的职责,增强行业引领作用,继续积极推进省内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二、《通知》中有哪些举措推进社会资本办医

通知》对社会资本办医的准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以及改善执业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准入方面,《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大胆创新,放宽市场准入。要合理确定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比重,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预留足够空间。全省现阶段原则上不再新建大型公立医院,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为社会力量举办高端医疗服务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

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对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社会资本及中外合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优先批准设置。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 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要积极推进城市医疗机构改组改制工作。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创新服务业态,支持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

在改善执业环境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非公立医院需求积极开展技术支援。建立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的提升。进一步落实医师多地点执业制度,鼓励医师在保留公立医疗机构身份的前提下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地点执业,为社会办医发展提供人才保障。《通知》还要求各地要确保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医疗技术准入、科研立项、医保定点、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三、《通知》印发后将给我省社会资本办医带来哪些影响

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是增加卫生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重要途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健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同时,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工业化等也给卫生服务体系带来新的挑战。在政府保障人民群众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发展社会办医,将进一步扩大卫生资源供给,在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同时,转变卫生发展方式、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对医疗资源配置发挥“鲶鱼效应”和“倒逼效应”,使卫生资源配置更合理,系统运行更高效。

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一步主要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履行对社会办医的规划、准入、扶持、指导、监管等职能。一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二是加快落实非公立与公立医疗机构在设置审批、运行发展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对具备相应资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予以批准,加快办理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加强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