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农村72万人参加大病保险

10.05.2015  13:10

  2014年5月,15岁的清原满族自治县男孩小恒因重症肺炎在沈阳的医院住院两个多月,花费48万多元,这无疑给他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值得欣慰的是,小恒治疗的费用通过新农合基本补偿报销了8万元,随后大病保险又报销了14.5万元,累计最高支付额达到22.45万元,小恒成为抚顺市新农合基本补偿与大病保险保障受益最多的参合人员。

  近年来,为顺利实施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抚顺市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市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议,在卫生计生部门抽出专人多次反复进行基层情况调研、基础数据测算、实施方案设计等工作基础上,制定印发了《抚顺市开展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用新农合基金结余的资金为参合农民购买了人均18元标准的大病保险,统一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承办,在全省率先开展了大病保险工作。

  抚顺市政府出台基本政策,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承办保险的人保寿险公司分别在市中心、清原满族自治县和新宾满族自治县设立经办机构。市中心经办机构负责抚顺县、城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大病医疗保险业务,清原满族自治县和新宾满族自治县经办机构与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合署办公,一站式服务,确保群众及时得到大病保险补偿;保险公司自行开发系统,与新农合系统软件实现对接,与各县区新农合管理中心沟通,尽可能缩短理赔时限。对大额理赔案、医疗费用占比较高案件和大病患者进行跟踪审核和医疗服务监控,保障资金真正服务于大病患者。

  根据《抚顺市开展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当年参合的农村居民都可享受到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当年随参合母亲自动获取大病保险待遇,与新农合参合政策一致,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方式,全市参合农民每年自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止。一年内单次就医住院或多次就医住院及门诊特病患者累计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报销后,个人自行负担金额1万元以上部分即由保险公司按50%给予补偿赔付,享受“二次报销”待遇。目前,大病保险对住院患者的补偿不分病种,不设封顶线。

  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抚顺市参合农民达到72.22万人,按人均18元标准共筹资1300万元,患大病的参合农民已有2359人次共计得到补偿金额1371.62万元,报销比例由新农合政策范围的59.17%提高到71.44%,大病保险资金使用占总保险资金的78.98%,实现了参保政策“全覆盖”,困难群体“再救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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