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伪基站” 发14万余条诈骗信息获刑

04.07.2017  09:18

    冒用银行客服,利用“伪基站”发送14万余条诈骗信息,他当场被抓获。日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获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据悉,《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7月1日起施行,《解释》规定,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超五千条可认定“情节严重”。

  用伪基站发14万条诈骗信息

  2015年7月18日、19日、20日,无业男子刘波驾驶张强租用的轿车,在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五爱市场等地方,使用伪基站和手机,假冒某银行客服电话,向移动手机用户发送虚假信息及网络链接,内容为,“尊敬的X行用户:您的账户已满一万积分,可兑换5%的现金,请登录手机网gogtyt.com查询兑换,逾期失效【XX银行】”。

  经有关单位举报后,刘波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刘波驾驶的车辆内扣押了伪基站设备和手机,并查获系统自动生成已发送的诈骗信息数量共计144166条,目前难以查证被害人数量及被诈骗的金额。

  刘波对起诉书指控其诈骗犯罪没有异议,对指控其发送诈骗短信144166条提出异议,认为手机上显示诈骗短信数量并不确定,并提出是接受张强的指使,使用张强提供的车辆、伪基站和移动电话,收取张强2000元的报酬为其发送诈骗信息。

  刘波的辩护人称,指控刘波发送诈骗信息十四万余条,数量不准确,刘波是受他人指使发送诈骗短信,目前没有明确的被害人及诈骗数额,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刘波没有前科又是初犯,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男子被判犯诈骗罪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银行客服发送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犯罪金额尚未查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诈骗犯罪未遂定罪处罚。刘波受他人指使,帮助他人发送诈骗信息,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刘波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发送诈骗信息数量不准确的辩解,因与本案查证事实不符,且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刘波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量刑时予以考虑。

  日前,法院判决刘波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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