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私吞公司50万元被判职务侵占罪获刑两年半

27.09.2017  11:20
  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被刑事拘留,让大家对职务侵占罪有了重新的认识。

  沈阳一公司的女会计,也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公司50万元购地保证金转到了自己的账户里,以男朋友名义花25万元买了一辆车,花10万元给父亲治病。

  她因职务侵占罪获刑2年6个月。

  2014年10月起,39岁的张某某担任辽宁某能源有限公司、大连某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会计,负责三家公司的财务管理,月工资1万元。

  2015年10月中旬,张某某以为其父亲治病的名义,提前支取工资4万元。次月,公司老总需要钱办理土地使用证,多次催促张某某将账户内的50万元转到老总的账户内,但张某某以税务局抽查账目为理由,称2016年1月左右才能转款。

  2015年12月左右,老总已找不到张某某,她也没有办理辞职手续。查询公司账户,发现只剩1元钱。经过对账才发现,50万元已经转入张某某的个人账户。

  其实,早在2015年3月6日12时许,张某某就利用会计的职务之便,通过网银转账,私自将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购地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转入其名下账户,于当日12时53分许取出上述钱款。

  张某某表示,25万元用于为男朋友支付购车款,为父亲治病花费10万元,剩余款项被她用于个人消费。

  不过,其男朋友表示,张某某只是以他的名义全款买了一辆商务车,大部分时间是张某某在使用。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责令张某某返还公司50万元。

  宣判后,张某某以涉案的50万元系老总让其汇款9000万元而给其的好处费为由提出上诉,认为自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9000万元系正常经济往来。张某某系该公司会计,按公司负责人指令转款系其正常职务行为,单凭该汇款行为便能获公司50万元奖励,明显违背一般生活常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名词

  职务侵占罪

  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朝阳警方于9月12日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男,34岁,北京市人)等人依法刑事拘留。媒体证实,宋某即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

  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某某与宋喆的罪名一样。

  刑法中,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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