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连续三次拒绝可适应的工作 减发或停发低保

05.09.2017  13:25

  连续三次拒绝接受可适应工作,其最低生活保障金将减发或停发。近日,8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不参加生育保险单位及责任人将受罚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拒绝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并在该规定中提出:“违反本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领取生育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冒领的生育费用,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连续三次拒绝工作减发或停发低保

  《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六条修改为:“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介绍其就业,组织参加公益性劳动。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城市建成区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