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三男子强收摊贩十余万“管理费”获刑

27.07.2015  12:53

  三名男子在沈北新区福瑞佳夜市附近,强行收取门店商户和摊贩“管理费”。

  昨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朴某等三人因敲诈勒索,已经分别获刑。

  53岁的朴某家住沈北新区正良村,2010年至2012年8月,他在沈北新区福瑞佳夜市附近的京沈东一街路段,没有任何审批许可手续,就自己制定收费标准,限制门店商户和摆摊摊贩经营范围,强行收取门店商户和摊主的“管理费”,共计14000元。

  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朴某不再“单打独斗”,雇用跟他住同一小区的何某帮他收取“管理费”,收费手段也跟着“升级”,不仅限制门店商户及摊贩摆摊的经营范围,还用言语侮辱、谩骂等手段,强迫收取门店商户和摊主的“管理费”共计7000元。

  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何某又找到同住在沈北新区的王某,共同帮朴某收取“管理费”,共收取门店商户及摊主交纳“管理费”共计人民币106000元。收来的钱款全都归朴某使用和支配。

  2014年6月,何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朴某落网。经查,三人向多名被害人索要钱款共计127000元,其中何某参与索要113000元,王某参与索要106000元。

  今年4月,法院一审认定朴某三人犯敲诈勒索罪,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罪所得十二万七千元,依法返还被害人。

  宣判后,朴某和何某不服,提出上诉,都认为自己不犯罪。朴某称,他依据合同进行收费,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何某称是被朴某雇用的收费人员,每月工资是劳动所得,在收费过程当中没有威胁、恐吓的行为。

  昨日,法院发布的裁定显示,已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