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局采取“三项措施”率先实现经营异常名录动态监管

09.02.2015  12:33
为进一步转变工商监管方式,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适应公众对信息公开的期望。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目前,鞍山市局将18户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占全省列入异常名录企业的60%,率先在全省实现企业异常名录列入移出动态化管理。为使此项工作能够深入开展,鞍山市局采取了三项措施: 措施一:严格执行企业抽查制度。 按照省局及市政府指导意见,鞍山市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清查投资类及非融资类企业的通知》,联合公安机关对投资类及非融资类企业进行了全面清理排查,对发现的异常经营行为,将作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重要依据。 措施二:依法将企业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工商总局“一条例五办法”及省工商局《辽宁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将存在异常情形的企业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涉嫌非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目前,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取缔非法企业13户。2月2日,一家被列入企业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申请,市局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实地核查,核实企业符合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经过审批,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至此,鞍山市局成为全省工商系统首家实现企业异常名录列入移出动态化管理的单位。 措施三:建立动态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机制。 为使工商总局“一条例五办法”深入落实,鞍山市局制定《信用监管体系中重要的时间节点》,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更加细致、明确。近期,鞍山市局还将出台《鞍山市工商局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指导意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正在逐步实现规范化、动态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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