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 鞍山城乡低保标准将上调

27.06.2018  14:00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据介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07元调整为635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25元调整为550元;台安、岫岩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62元调整为485元。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4161元调整为4435元;海城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4042元调整为4315元;台安、岫岩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978元调整为4250元。

  城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911元调整为960元;海城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788元调整为830元;台安、岫岩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693元调整为735元。城区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确定为7592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由5177元调整为5772元;海城、台安、岫岩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统一调整为6703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统一调整为5616元.同时,城区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政策也有调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上浮304元予以差额救助,其他家庭成员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70周岁以上老人本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认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城市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海城、台安、岫岩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政策参照城区政策自行调整。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