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因舆论炒作等作出违法裁判

01.09.2017  09:44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报道 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

  而且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干扰因素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为更好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司法局、沈阳市律师协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都不得旁听。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机制,对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费用给予补助。

  意见强调,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认定被告人有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坚决反对定罪轻刑的处理方式,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干扰因素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以下几类供述,应予排除: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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