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择手段讨债四人寻衅滋事获刑

10.07.2017  10:16

  因为多次讨债不成,她委托他人替她讨债。

  接下来的一个月时间里,多人来到一家食品公司讨债,他们采取的方式有扔臭豆腐、辱骂恐吓员工,甚至将病人拉到公司内等等,致使对方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虽然公安机关多次出警批评教育、制止,但这些行为仍然继续。

  日前,四名寻衅滋事的被告分别获刑。

  今年51岁的张女士是个体经营者,与刘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不过张女士多次向刘某索要欠款未果,于是在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委托冯某帮助其索要欠款,并向冯某找来的郑某某(另案处理)出具了授权书,授权郑某某帮助其索要欠款。

  冯某找到郑某某、王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又找到杨某、崔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崔某某负责开车,杨某又找人。在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冯某亲自或组织郑某某、李某某与杨某、崔某某等人,多次到沈阳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采取封闭公司大门致使部分工人无法进入厂区、将病人拉入公司内、强行闯入办公区域等,以辱骂、恐吓等方式讨要欠款;并多次到沈阳某食品公司皇姑店面,采取锁门、扔臭豆腐、辱骂、恐吓员工等方式讨要欠款,严重影响沈阳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

  郑某某等人多次在实施上述行为后向张女士告知讨要欠款的情况。在公安机关多次出警批评教育、制止后仍多次继续实施上述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冯某、杨某、崔某某因债务纠纷,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冯某、杨某、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张某上诉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张某上诉,维持原判。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