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专家建议:停止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12.01.2016  12:29

  1月10日,“文化娱乐业税制优化”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
  记者获悉,在“营改增”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如何准确定位文化娱乐业的税收政策,与会专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对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的协调多有涉猎。与会专家指出,依公平原则,在“营改增”中,现代娱乐业应当与其他文化业享受同等税收待遇,不能搞歧视税收政策;专家们还特别就停止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达成共识。
  据了解,参加这场专题研讨会的多是国内著名财税法专家,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朱青、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伟、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序中等等,还有来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以及部分实务界的代表。
  10日,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新兴科技尤其是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推动下,现代娱乐业或者文化娱乐业已经和20多年前的娱乐业不同,已经包含有更多的文化和高科技因素,是一种新兴的文化娱乐;而且,在经济增长放缓的当下,文娱产业在宏观上对拉动文化消费、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增加就业、涵养税源等,有着经济和社会上的意义,是建设文化强国和增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手段和支撑,也是传达社会正能量的重要传播渠道。
  但是,目前我国娱乐产业尚存在歧视性税收负担和错误的行业定位等问题。
  刘剑文告诉记者:“我们现在对娱乐业的税收政策定位,仍停留在20多年前那个时代,那时大家对娱乐业的看法是,不务正业、高消费,因此,在税费政策制定上,采取的是歧视性的重税费政策,这导致目前我国的娱乐业税收非常高,据我们调查,各地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普遍在5%到15%,而服务业营业税税率是3%,”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的税率是6%。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娱乐业几乎没有税收优惠政策,而娱乐业之外的其他文化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同时,其他文化业是不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但娱乐业要收。”
  也就是说,一方面,部分法律规范仅注意到了娱乐业的负面影响,即将娱乐视作可能是消极的行为模式,因此,需要用重税进行规范和压制;另一方面,文化产业随着社会技术进步和人民群众思想水平的提升,呈现出了一种正面的驱动力(娱乐业日渐凸显出其产业孵化能力、创新能力、产业集群聚合能力等),需要好的法律环境、税制模式给予其引导,从而激发文化产业作为支柱产业的潜力。
  正是这种矛盾,让专家们看到,寻求改变的时机已到,应该借鉴国外制度、结合国内的特点,进行改革。现代娱乐业应当与其他文化业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应当税负一致,并停止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据了解,娱乐业在我国是属于服务业,娱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而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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