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盯酒驾“碰瓷” 俩男子获刑

29.11.2017  09:52

  专门选择酒后驾驶者下手,故意与他们制造交通事故,并利用他人酒后驾驶不敢报警的心理相威胁,借机敲诈高额钱财。

  沈阳男子王某和崔某,就用此方法一次性敲诈1万元,再次敲诈时被识破,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日前,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两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获刑并处罚金。

  不少市民看到有人酒驾时,会拿起手机举报,而沈阳的两名男子王某和崔某,却盯准酒后驾驶者,以此来敲诈勒索。他们租了轿车,选好来往车辆比较密集的地方,等待在此经过的酒后驾驶者。

  王某、崔某预谋采用驾驶车辆与酒后驾驶车辆的人员故意引发交通事故,以对方酒驾相威胁的方法敲诈被害人财物。

  2017年5月5日凌晨1时许,王某、崔某驾驶租来的黑色轿车,在沈阳市于洪区吉利湖街附近,守候酒驾的司机。当日2时许,崔某、王某发现市民宋某酒后驾驶白色轿车在此行驶,他们立即驾车尾随到于洪区大通湖街与西河路交通岗附近,王某、崔某驾车故意从后面撞击宋某驾驶的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并以宋某酒驾相威胁,敲诈宋某人民币1万元。

  同年5月6日零时许,王某、崔某准备再次敲诈,他们驾驶租来的黑色轿车,在于洪区吉利湖街附近守候酒驾的司机。当日1时许,王某、崔某发现沈阳市民邱某酒后开车,当邱某行驶到大通湖街与细河路交通岗附近时,王某、崔某驾车故意从后面撞击邱某驾驶的车辆,并以邱某酒驾相威胁,在进行敲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案发后,王某、崔某的家属已将赃款1万元退还给宋某。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崔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某、崔某在实施第二起犯罪时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起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崔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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