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赋予立法权的设区市首部地方性实体法实施已逾4月 铁岭16个集中式饮用水保护区完成勘界

27.10.2016  16:04

  10月26日,从铁岭市环境监察局了解到,自《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该市以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目前,全市16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完成勘界立标,市县环境保护部门通过专项、联合检查,共出动检查人员252人(次)、执法车辆86台(次),有力保护了饮用水水源安全。

  据介绍,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立法法》修订实施后、我省新赋予立法权的9个设区市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同时作为铁岭市第一部实体法,《条例》的实施标志着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已正式迈入法制化轨道,对推进依法治市具有里程碑意义。

  此《条例》共30条,分别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10个方面作出规定,实现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全覆盖。按《条例》,市县政府将承担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改、经信、公安等部门和乡镇、街道、水源管理单位均有相应职责。

  按照《条例》,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不少于30米划定保护范围,实行封闭管理。在划定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等有严重污染的企业;禁止修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处置垃圾;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等。

  《条例》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设置禁止装载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的区域、禁行标志,凡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最高可罚款50万元并责令拆除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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