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10年“中人”养老金保低限高

20.04.2015  16:23

  为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人社部、财政部下发了相关落实文件,由于文号为人社部发〔2015〕28号,也被业内称为“28号文”。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该文件已经到达我省。

  28号文中,明确了本次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过渡期为10年,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中人”过渡期设定为10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中,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改革的一大重点。依照规定,应执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的原则。

  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这部分人群也是常说的“新人”,他们在改革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和养老金的计发都执行与企业职工相近的新政策。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也就是所说的“中人”。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将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那么,如何过渡,过渡期多长?

  在本次下发的28号文件中,给出了答案。对于这部分在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 10年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的对比,保低限高。也就说,如果新的计发办法测算后待遇低于老办法,参照老办法的标准发放,这也就是保低;如果新办法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超出的部分,根据退休时间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比例,进行发放,也就是所说的限高。

  这样“保底限高”的过渡期设定为10年,10年后,参保人员将按照新的计发办法执行,也就是与企业职工相似的养老保险计发办法。

  在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也就是“老人”,将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编制外人员不在改革的范围内

  在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中,就划定了改革的范围,“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也就是说,编制外人员并不在改革的范围内,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后两者中的部分单位及工作人员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同时,事业单位还按照规定进行过分类改革。所以,在本次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中,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或将在养老保险改革的范围内。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或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或将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各省改革实施办法5月底前备案

  根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全省(区、市)政策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

  同时,28号文还明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社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备案。

  改革的同时,人社部的文件中还提出了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省级统筹。所谓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是指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标准、基金管理等内容在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体系,以省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的方式。有利于全国未来实行养老金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差距过大,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待遇等都存在差异,建立省级统筹还是较为困难的。

  机关和企业间养老保险可转移

  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若离开该系统进入企业,由于此前未缴费,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时,缴费年限如何计算就成为了问题。

  在本次改革中,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这就打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间的又一通道,有利于人才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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