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出台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若干意见

27.04.2016  09:12
中央出台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若干意见 - 新浪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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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推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为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贯彻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实现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现提出如下意见。本意见主要针对东北地区,全国其他老工业基地参照执行。

  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重组整合一批国有企业,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着力完善体制机制

  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治本之策,要以知难而进的勇气和战胜困难的信心坚决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形成同市场完全对接、充满内在活力的新体制和新机制。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着力解决政府直接配置资源、管得过多过细以及职能错位、越位、缺位、不到位等问题。以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为目标,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凡能取消的一律取消,凡能下放的一律下放,着力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同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加快建立和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对权力的约束和监督。完善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和评估机制。

  进一步推进国资国企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企业治理模式和经营机制,真正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切实增强企业内在活力、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引领力,使其成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支撑力量。东北各省区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具体实施意见。按照不同国有企业功能类别推进改革,以产业转型升级为引领,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扎实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重组整合一批国有企业,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强化国有资产监督,严格责任追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支持总部设在东北地区的中央企业先行开展改革试点。

  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加快转变发展理念,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使民营企业成为推动发展、增强活力的重要力量。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促进民营经济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改善金融服务,疏通金融进入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通道,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合规投资入股金融法人机构,支持在东北地区兴办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壮大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集团和龙头企业。

  深入推进重点专项领域改革。加大中央支持力度,允许国有企业划出部分股权转让收益、地方政府出让部分国有企业股权,专项解决厂办大集体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历史遗留问题。中央财政继续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奖补结合”政策,允许中央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付改革成本。

  主动融入、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战略。协同推进战略互信、经贸合作、人文交流,加强与周边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努力将东北地区打造成为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窗口和东北亚地区合作的中心枢纽。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欧亚经济联盟、蒙古国草原之路倡议的对接,推进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加强东北振兴与俄远东开发战略衔接,深化毗邻地区合作。以推进中韩自贸区建设为契机,选择适宜地区建设中韩国际合作示范区,推进共建中日经济和产业合作平台。推动对欧美等国家(地区)相关合作机制和平台建设,高水平推进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推进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推动黑瞎子岛保护与开发开放。提升边境城市规模和综合实力。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资金支持东北地区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平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水平。积极扩大与周边国家的边境贸易。

  对接京津冀等经济区构建区域合作新格局。推动东北地区与京津冀地区融合发展,在创新合作、基础设施联通、产业转移承接、生态环境联合保护治理等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加强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能源保障、统一市场建设等领域务实合作,建立若干产业合作与创新转化平台。支持辽宁西部地区加快发展,打造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先行区。加强与环渤海地区的经济联系,积极推进东北地区与山东半岛经济区互动合作。支持东北地区与长江经济带、港澳台地区加强经贸投资合作。深化东北地区内部合作,完善区域合作与协同发展机制,支持省(区)毗邻地区探索合作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