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规范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

05.12.2018  12:00

      财政部、教育部近日印发《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引导和鼓励中央高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健全多元化筹资机制,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进行奖励补助。办法明确,配比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因素分配,正向激励、适当倾斜,统筹使用、注重绩效原则,配比资金分配在体现“多受捐多配比”正向激励原则的同时,对困难地区、发展薄弱以及捐赠基础相对较弱的中央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办法规定,配比资金对中央高校申报的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合格捐赠收入资金实行配比,对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高校,以及民族、师范等捐赠基础相对薄弱的中央高校申报的单笔1万元(含)以上的合格捐赠收入实行配比。

  办法明确,配比资金由中央高校纳入预算、严格管理、统筹使用。优先用于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和学生资助,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同时,中央高校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配比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并定期总结配比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成效,报主管部门。

  财政部、教育部对配比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中央高校,相应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配比资金等措施。

  办法明确,对于核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捐赠收入,所涉及配比金额从下一年的配比资金预算中予以全额扣减,不足扣减的,依次扣减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基本支出财政拨款。核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捐赠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除全额扣减外,在中央高校范围内予以通报;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除全额扣减外,停止该校捐赠配比申报资格一年;2000万元(含)以上的,除全额扣减外,停止该校捐赠配比申报资格两年。如发现中央高校在项目申报、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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