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制定规范中小学在职教师补课行为“八不准”

20.08.2019  12:51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辽宁省教育厅制定规范中小学在职教师补课行为“八不准”。

 

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在职教师补课行为“八不准”

1.  不准课上不讲课后收费讲;

2.  不准抢跑超前超纲讲;

3.  不准到校外培训机构讲;

4.  不准诱导或推荐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

5.  不准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学生信息;

6.  不准把学生评价与培训机构考试成绩挂钩;

7.  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家长布置批改作业;

8.  不准根据家长身份把学生分成三六九等。

 

 

辽宁省教育厅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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