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街道两侧不得修建实体围墙

01.11.2017  07:44

  日前,沈阳市对外发布了经修正的《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公共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的内容,城市主要街道两侧不得修建实体围墙。

  按规定,城市的建筑物顶部,不得堆放杂物、搭棚设架,主要街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的高度,并保持整洁。主要街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设置空调设备托架、空调机凝水统一管道,依附建筑物设置的电力、通信等线路应当摆放整齐、有序。

  城市的主要街道两侧和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此外,相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集贸市场、进行生产加工、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厦或者台阶等设施。因特殊需要占用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应当保持容貌整洁。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杂物。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王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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