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者助人为乐踩进污水井摔伤起诉物业获赔偿

23.12.2018  06:40

  方师傅是河南省上蔡县的农民,老家有两个孩子上小学,去年到大连打工,由于自己没什么手艺,就干起收废品的生意,每天走街串巷,非常辛苦。

  今年3月29日上午10时许,他骑着一辆三轮车来到西岗区连平街一小区,见到田阿姨拎着一个箱子很吃力地往家里走,方师傅连忙跑过去,得到田阿姨同意后就帮田阿姨拎箱子送她回家。令人没想到的是,快到田阿姨家附近时,路上一污水井井盖突然翻了,将方师傅的右腿夹伤,经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方师傅的右腓肠肌断裂,方师傅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12800元,并进行了修复手术。

  方师傅出事后,田阿姨向小区物业介绍了情况,某物业公司经理给了方师傅5000元让他治疗。方师傅出院后找到物业,他认为物业管理不善,井盖活动后未及时维修,导致安全隐患,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应当对自已承担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没责任,考虑到方师傅在小区助人为乐做好事,出于人道主义才给了他5000元治疗费,如果方师傅想让物业赔偿,只能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方师傅受伤后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他来到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钟美娜律师担任方师傅的代理人,将某物业公司起诉到西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田阿姨也出庭为方师傅作证,证明事发当天方师傅是助人为乐做好事,是小区的污水井盖突然翻了将方师傅的右腿夹伤。而某物业的代理人却认为,方师傅因收废品经常在物业管理的小区活动,对小区环境非常熟悉,且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周围环境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具有一定的预判能力,由于方师傅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对自身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方师傅一方认为,当时田阿姨的箱子长60厘米、宽带40厘米、厚20厘米,重40斤,方师傅是抱着走在小区的路上,受箱子的影响遮挡了他的视线,导致方师傅无法看清楚其所踩到的井盖已经松动的这一情况,而物业疏于管理,对井盖松动未及时维修,也未树立任何警示标志,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的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某物业公司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方师傅也有一定过错,承担30%的责任。今年12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方师傅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经给付的5000元医疗费外,再给付方师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8641元。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