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商住两用房不达18℃也需返还采暖费

24.10.2016  17:19

  用户自称入住多年,供暖从未达标;多名住户均反映供热温度在8-12℃左右。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规定民用住宅卧室、起居室要达到18℃,可称未达标的用户住的是一处商住两用房屋,是否需要达到18℃就没了说法。

  没有具体标准,咋办?

  沈阳市民陈先生在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3-2号有商业用房一处,建筑面积49.37平方米。房屋由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负责供暖。2014年12月陈先生向供暖公司交纳了2014年-2015年度的采暖费1580元。

  陈先生表示“房屋自2011年入住后,几年来供暖从未达标,给我造成巨大损失,根据相关规定,供暖未达18度需退回采暖费。”

  而在采暖期,该栋楼的多名住户反映采暖期的供热温度在8℃至12℃。陈先生多次到其所在的物业公司、社区反映被告采暖期的供热温度不达标,但问题一直未解决。

  供暖公司拒绝退还采暖费,称原告的房屋是沈阳凤瑞置业有限公司经过两个采暖期的运行移交给供暖公司的,协议给定供暖用户室内由于管道和散热片的原因造成温度明显偏低,由沈阳凤瑞置业有限公司负责。

  供暖公司认为陈先生家室内温度不达标不是供暖公司造成的,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交付采暖费后,双方即形成了供用热力合同关系。被告应按沈阳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使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

  原告的住房在采暖期虽没有进行过测温,但多名住户证明和该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及社区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被告在采暖期的供热温度确实存在一定问题。

  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的采暖费酌定退回30%,计474元。原审判决: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返还原告供暖费474元。

  宣判后,供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供热温度不达标的原因不在供暖公司,而是沈阳凤瑞置业有限公司在安装供热管道时,所安装的管道不符合设计标准;此外,《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住宅供暖标准需达到18℃,而本案所涉商品房不属于住宅;陈先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温度未达18℃。

  法院认为:虽然《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是民用住宅卧室、起居室要达到18℃,但沈阳市现行的行政法规对于其他如商业用房的室内最低温度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对于陈先生这样的商住两用的房屋,也应参照此规定处理。

  而且供暖公司提供的其与供热设施安装工程所签订的《工程安装协议》上,也明确写明供热温度要达到市政府规定的18℃,因此人民法院也只能参照该温度标准确定陈先生的房屋供热是否达标。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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