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百万个人信息 碰撞银行卡密码

01.12.2017  10:54

  购买破解超过百万的个人信息,碰撞银行卡取款密码,再用碰撞成功的银行卡账户为他人充值话费、购买彩票等。万某等十余人用这种方式,成功套现33万余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万某等12人因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别获刑并处罚金,屈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获刑并处罚金。

   购买百万个人信息

  用于碰撞银行卡密码

  男子万某、钟某、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于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雇佣杨某、杨某某、周某、周某某、刘某、张某、传某成立犯罪团伙。

  该犯罪团伙以重庆两个小区民宅为犯罪窝点,购买用于作案的电脑、手机等设备以及从屈某处数次购买超过百万条的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卡号、网银账号、网银密码等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破解银行网站获取的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卡号、密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碰撞银行卡取款密码,并将碰撞成功的银行账户、密码等信息予以记录保存。

   为他人充话费买彩票

  套现银行卡内资金

  之后,由钟某联系吴某、邓某,通过用碰撞成功的银行卡账户为他人充值话费、购买彩票等形式将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套现。

  经审计,被害人郑某等多人的银行卡资金被套现,合计人民币334788元。期间,吴某帮助钟某套现人民币合计51458元,邓某帮助钟某套现人民币132800元。屈某通过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2000余元。

  2016年3月,钟某、万某、杨某、陈某、周某、吴某、传某、邓某、屈某、刘某、周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4月,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案发后,涉案的334788元赃款已被全部追缴。

   12人信用卡诈骗获刑

  1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万某、钟某、陈某雇用杨某、杨某某、周某、周某某、刘某、张某、传某成立犯罪团伙,并分别伙同吴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购买、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通讯终端使用的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万某等12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屈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共同犯罪中,万某、钟某、陈某共同预谋、组织、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参与分成,邓某、吴某以电话费充值的方式帮助万某等人套现,是本案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一个必要环节,五人均为主犯。

  2017年6月末,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万某等12人犯信用卡诈骗罪,万某、钟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其余10人分获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屈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赃款人民币三十三万四千七百八十八元,依法返还被害人。

  宣判后,钟某等四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又有三人撤回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准许钟某等三人撤回上诉,驳回屈某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汤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