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车位交定金贷款不成遭开发商拒不还款
听信售楼员说可以贷款购买地下停车位,沈阳的常先生交了1万元定金。后来贷款办不了,常先生找到开发商索要定金,开发商拒不归还。
7月18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判决。在法庭上,常先生拿出了一份录音,正是这份材料证据最终帮常先生打赢了这场官司。
起因:贷款买停车位引纠纷
2015年4月,常先生接到沈河一楼盘售楼员电话,说小区一期地下停车位开始销售了。常先生虽然有意购买,但手头现金不足,“能不能贷款购买?” 售楼员满口答应可以,而且在4月23日前交定金1万还有优惠,在总额中减免5000元。
当日,常先生就来到售楼处,再次询问是否可以贷款购买车位,售楼员说可以。空口无凭,常先生怕事后对方不承认,特意把双方的谈话录音留存。随后,常先生刷卡交了1万元定金。
万万没想到,4月25日,售楼员打来电话说情况有变,停车位必须现金购买,贷款不给办了。常先生说贷款不行,那就退了不买了。售楼员说会和领导反映,但后来说定金退不了了。
为了要回交纳的1万元定金,常先生在一年时间里多次找到开发商协商解决,开发商均表示定金无法退还。无奈之下,常先生将开发商起诉到了沈河区人民法院。
庭审:录音证据帮打赢官司
对此,开发商承认收到了常先生购买车位交的1万元定金,但因为常先生无力一次性交付全款,所以才没有成交。对于常先生的诉讼请求,开发商表示同意返还定金,但不同意给付利息。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常先生交纳购买车位定金系立约定金,目的是保证双方订立主合同,后因双方对付款方式未能达成一致未能签订主合同,双方订立的定金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所以常先生要求退还定金,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常先生提供的录音材料,常先生购买车位时,售楼员的确曾承诺可以办理贷款,该承诺对常先生购买车位产生了影响,后因无法办理贷款导致无法订立主合同,常先生并没有过错,因此常先生要求开发商给付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1万元定金,并给付一年多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