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设置双语岗位加试蒙古语文的决定

07.02.2017  21:07

  为贯彻落实国家民委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民族地区干部双语学习工作意见》的要求,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辽宁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设置双语岗位加试蒙古语文的决定》,明确在机关事业单位设置蒙汉兼通双语岗位,并在考试招录人员时加试蒙古语文。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决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实施。

  《决定》明确了蒙、汉双语岗位的设置:县人大民侨外工委、立法工委等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民族统战部门、文化站、派出所至少配备一名蒙汉兼通工作人员;县直各部门办公室、县文广新局(非遗中心、文化股、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蒙藏医药监督管理部门、县卫计局新农合管理中心至少配备一名蒙汉兼通工作人员;县民宗局百分之五十以上岗位;县蒙语委、县教育局民教股、县卫计局蒙医药股、蒙古贞日报社蒙编部、县广播电视台蒙编部全员;法院、检察院应设置翻译岗位,涉及蒙古族聚居乡镇(七个乡镇)的法庭至少有一名蒙汉兼通工作人员;自治县招录的双语(蒙、汉)教师、蒙古语文教师;其他需要双语岗位的单位和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认定。

  《决定》规定,报考双语岗位人员民族、户籍不限。双语岗位招录人员时加试蒙古语文,笔试成绩、口试成绩均占一定比例,并纳入总分,按总分录取。在招录考试时,由县人社部门与蒙古语文工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