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事业单位超过一年未做业务将被撤销

02.02.2018  07:54

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2月1日起施行

探索职能相近的机构合署办公 超编人员不得聘用录用发工资

  职能相近的机构将合并或者合署办公。不得混用挤占或者自设编制。事业单位超过一年未做业务将被撤销。

  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由省编委办副主任就《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进行新闻发布。《条例》共八章49条,包括总则、行政机构的机构和编制管理、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该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或合署办公

  《条例》规定,统筹考虑使用各类机构设置和编制资源,科学配置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权力,探索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充分考虑财政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增加编制或者超编制配备人员和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应当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确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构承担的,应当明确职责分工。

  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自设编制

  《条例》规定,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编制总额,提出本级行政机构编制分配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行政机构的编制在行政机构设立时核定。

  《条例》中针对议事协调机构也进行了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不得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得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在批准设立的同时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期限。

  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已达到撤销条件、期限已满或者工作任务已完成、变更的议事协调机构,批准其设立的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予以撤销或者合并。《条例》要求,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行政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条例》提出行政机构内设编制

  《条例》提出,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编制,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编制不少于四名;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编制不少于三名;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编制原则上不少于三名的标准核定。

  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为二至四名;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为二至三名。行政机构综合协调任务较重的,可以增加领导职数一至二名的标准核定。

  省、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应当按照编制三至四名的,为一名;编制五至七名的,为二名;编制八名以上的,为三名的标准核定。

  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编制二十名以上且工作任务较重的,可以增加领导职数一名。

  事业单位超一年未做业务应撤销

  《条例》规定,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得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已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益服务事项,不得设立新的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

  事业单位如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等情形应予以调整。

  如果存在“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合并后原事业单位不再保留的”、“承担的职责、任务已经消失的”、“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的”等情形,《条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录用超编人员情节严重将处分

  《条例》规定,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对超编制配备的人员,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以及社会保险等手续,不得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或者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

  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应当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后,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以及社会保险等手续。

  如果存在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配备工作人员,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为超编人员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社会保险等手续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等,将被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经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