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09.02.2017  11:10

  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省委组织部负责人就《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最近,省委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日前,省委组织部负责人接受采访,就《实施意见》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实施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人才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采取有力举措加以推进。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就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深刻阐明了人才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特殊重要性,就加快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进一步做好人才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都很强,为我们做好人才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我省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人才发展总体水平同一些发达省份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特别是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不活、高层次人才短缺、人才创新创造能力不足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创新驱动发展的瓶颈。当前,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正处于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经济发展面临较大下行压力,迫切需要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能否充分发挥人才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支撑作用,事关振兴发展大局。这就要求我们要更加重视人才,大力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制度环境、政策环境,切实增强人才引领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

  制定出台《实施意见》,就是要紧密结合辽宁实际,加大改革力度,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这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辽宁扎实推进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实施意见》的总体考虑和主要内容。

  答:《实施意见》坚持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提出了我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在制定文件的过程中,我们注重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坚持目标导向。紧密围绕为辽宁扎实推进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人才支撑这一目标,聚焦辽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在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改革措施,释放人才红利。二是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结合用人主体和广大人才实际需求,提高政策制定的精准度,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激发人才活力。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从我省实际出发,着眼破解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效率不高等问题,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打破条框限制,破除束缚制约,切实提高人才发展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解决瓶颈问题。

  《实施意见》共分七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指导思想;第二部分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第三部分改进人才培养支持机制;第四部分改进引才用才机制; 第五部分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第六部分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第七部分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问:简政放权是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请问《实施意见》在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方面提出了哪些主要措施?

  答:当前,我省有的地区和部门在人才管理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化、“官本位”倾向,政府集多重身份于一身,过多依赖行政手段进行管控,对用人主体干预过多过细。这不仅影响到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用人主体自主权的落实,而且主管部门也不能很好地发挥宏观管理职能。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重点要理顺政府、市场、社会、用人主体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能定位,转变政府管理职能,落实和保障用人主体自主权。

  《实施意见》提出,在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方面,要根据政社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要求,强化政府人才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加强人才管理法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清理不合时宜的人才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在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方面,要纠正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改革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方式,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对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高校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保留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和公益属性的基础上,探索实行不纳入编制管理,逐步放开工作人员编制控制。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标准和实际情况,核定事业单位人员控制数;相关事业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确定工作人员数量、岗位结构比例和聘用岗位,自主设立医疗、教学和科研等附属机构,在选人用人上可由事业单位自主确定的事项不再进行审批,均实行备案制管理。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探索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问: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是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创新载体。请问在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了什么措施?

  答: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核心在于先行先试、制度创新,这是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鲜明特色和最大优势。我们积极鼓励基层创新创造,开展有针对性、有特色的人才管理改革试验,为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积累经验。《实施意见》 提出推进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复制借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人才工作经验做法,制定关于推进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推动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沈抚新区等辽宁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在人才引进培养、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创业孵化、创投融资、产业扶持等方面先行先试。同时,鼓励各地区大胆创新,采取灵活宽松的政策进行人才管理改革试验探索。

  问:人才要坚持以用为本。请问《实施意见》在引才用才方面提出了哪些主要措施?

  答:不拒众流,方为江海。我们既要实施更开放的引才政策,树立世界眼光,以海纳百川的姿态,从振兴发展需要出发,重点引进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更要强化柔性引才理念,坚持以用为本、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最大限度集聚天下英才,最大限度发挥各类人才作用。

  《实施意见》 提出改进引才用才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加大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力度。紧密围绕辽宁振兴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迫切需求,大力实施人才工程,积极引进占据科技前沿和产业高端、具有国际视野的创新型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研发团队。对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开辟专门渠道,实行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海外建立办学机构、研发机构,吸引使用当地优秀人才。二是完善柔性引才用才政策。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围绕全省重点产业对人才的需求,采取科技咨询、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柔性汇聚国内外人才智力资源。对柔性引进的人才,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方面享受本地人才同等待遇。鼓励企业通过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等方式柔性引才用才。结合辽宁与江苏开展对口合作,柔性引进江苏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助力振兴发展。三是健全工作和服务平台。对引进的人才充分信任、放手使用,支持他们参与我省科技攻关项目。完善引才配套政策,对引进人才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将外籍人才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服务纳入服务范围,支持用人单位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方式,为引进的人才提供医疗保障。

  问:教育在人才培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请介绍一下《实施意见》在改进教育培养模式方面提出了哪些主要措施?

  答:人才工作要为振兴发展中心任务服务,人才培养不能与振兴发展脱节。要突出振兴发展需求导向,按照人才成长规律,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和教育方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实施意见》 着重在两个方面对改进人才教育培养方式作了强调。一是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模式。深化高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人才供给结构,建立与学生在辽宁就业挂钩的财政经费投入机制。支持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 整合省属高校资源,建设若干所全国一流大学;调整结构布局,建设一批优势特色突出、全面对接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的全国一流学科。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加强校企协同创新联盟建设,建设辽宁装备制造、石化、冶金、轻工、电子信息、建材、纺织、医药等重点产业校企联盟。二是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开展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技术技能人才双元培育改革试点,形成校企双元培养、合作育人、共同发展的长效机制。抓好省级示范性职教集团建设,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职教园区。研究制定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办法,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培养造就一批具有高超技艺、精湛技能的大工匠。

  问:在加大科技人才培养支持、创新科研资金管理等方面,请问《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主要措施?

  答:我省科技人才创新能力不强、科研经费管理过细过繁的问题比较突出。走创新驱动发展之路,加快辽宁振兴发展,迫切需要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加大对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支持力度,积极创造条件,让他们多出成果、出大成果。

  《实施意见》提出,一是改进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支持方式。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将人才专项资金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型的人才项目实行不同的奖补政策。根据高端人才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和影响力,采取后补助或事前立项拨付启动经费事后验收拨付奖励经费的方式进行重点奖补和滚动支持。加大教育、科技和其他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对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实施“博士后培养集聚工程”,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评聘职称的依据,出站博士后到我省所属单位工作后可直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二是建立符合人才创新规律的科研资金管理机制。改革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充分体现人才创新价值和特点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通过简化科研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提高间接费比重、劳力费用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方式,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强化财政科技资金的分类支持,探索事前申报事后奖励、科研成果购买等支持高端人才科研项目管理方式,对基础前沿类科技计划强化稳定性、连续性支持,对市场需求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加以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投入。

  问:当前,人才评价标准单一、导向急功近利问题比较突出。请问《实施意见》在改进人才评价方面提出了哪些主要措施?

  答:人才评价是人才发展的核心环节,是培养、吸引、使用、激励的重要依据。评价“指挥棒”指向哪个方向,人才就往哪个方向发展。我们要加快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突出鼓励创新创造导向,把各类人才引导到干事创业的轨道上来。

  《实施意见》 提出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着重从三个方面作了强调。一是健全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分类建立符合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人才特点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全科医生等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二是改革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自主评审。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对特殊经历、特殊岗位、特殊专长、特殊业绩、特殊贡献的专门人才实行特殊评审。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按照聚焦科技创新、突出市场评价、坚持评聘结合原则,开辟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职称评定专门通道。三是构建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突出贡献的骨干技能人才,允许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对在生产实践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解决生产一线关键性技术难题作出突出贡献或获得省、市科技成果奖的技能人才,经评审合格后,可直接认定为技师或高级技师。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措施,允许有理论探索且在革新工艺、专利成果、发明创造、挖潜增效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级技师参评高级技术职称。

  问:在改革人才激励机制方面,请介绍一下《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主要措施?

  答:人才资源也是市场要素,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体现人才创造价值。只要有真才实学、真正作出贡献,就应该得到激励,享有合法收益。人才最看重的,也是自己的创新劳动能不能得到认可和尊重,创新成果能不能转变为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我们要充分尊重和体现人才价值,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

  《实施意见》 提出强化创新创业激励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加大对创新人才激励力度。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创新人才维权援助机制。对于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允许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的受益单位,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对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成功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加大落实技术合同税收政策力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探索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措施。二是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互聘交流等方式,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对高校、科研院所中的教学科研人员在出国(境)、学术社团兼职等方面实行有别于党政干部的管理方式。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向企业集聚。总结推广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模式,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问: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投入保障很重要。请介绍一下《实施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人才优先发展,投入要优先。加大人才投入保障是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实施意见》提出完善人才发展投入机制,坚持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市场活力、社会资源,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调整和规范人才工程项目财政性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研究制定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加大人才投入的政策措施,创新人才与资本、技术对接合作模式。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人才专项资金政策与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以及增强发展新动能相对接,通过实行体现成果激励的“事后奖补”为主的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方式,将人才的奖励投入与其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和影响力挂钩。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人才创新创业资金扶持力度。鼓励省内高新区利用风险补偿资金池,对人才引进、培养和创业项目提供风险补偿贷款。

  问:人才流动是人才发展的重要环节。请问《实施意见》在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方面提出了哪些主要措施?

  答:人才流动会引导和推动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有效集聚、优化组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我们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有序流动,积极营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政策环境。《实施意见》提出促进人才顺畅流动,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畅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流动渠道。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加强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和引导人才向辽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重大人才工程项目适当向辽西北地区倾斜。

  问:最后,请谈谈对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制定印发《实施意见》,仅仅迈出改革第一步,更重要的任务是落地见效。省委印发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强对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组织领导。当前,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重点就是加强对《实施意见》的宣传解读,落实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各项措施。一是落实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了《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明确了具体任务的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将根据责任分工,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二是加强督导检查。建立人才工作督查制度,加强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研究和妥善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推动人才事业发展。三是深入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媒体,加强对《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加大对人才工作的宣传引导力度,着力在全社会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

  □本报记者/杨忠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