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维权案例

11.03.2016  14:34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维权案例

顾客餐馆内动手 老板不管要担责  

买到过期商品,商家该如何赔偿?从外地网购的商品涉嫌造假,该向哪儿的法院起诉?在餐馆就餐被殴打,餐馆不闻不问应否担责?3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回应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焦点问题。

【案例一】

基本案情:朱某等人来到某餐馆就餐,在就餐过程中,朱某与邻桌的张某突然发生斗殴,致朱某左腹部受伤。斗殴过程中,餐馆老板陈某既未上前制止,也未及时报警,导致张某逃脱。朱某以陈某本身负有过错为由,将陈某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根据相关规定,“从事住所、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陈某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其未及时制止斗殴,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二】

基本案情:小李通过互联网在某知名网上商城购买名牌皮包一个,货到后,小李发现皮包是高仿的假冒产品。与商家协商未果后,小李决定向法院起诉,但令其疑惑的是,这应该归卖家还是买家所在地法院管呢?

法官说法:根据相关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以,一旦出现异地网购纠纷,消费者可在自己的住所地向法院提出起诉。

【案例三】

基本案情:消费者刘女士在某超市购买香肠,回家后发现香肠已超过了保质期,随后刘女士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但超市只同意退货,拒绝赔偿,刘女士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刘女士1000元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根据相关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