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个法定体现“法治财政”

21.07.2015  18:15

  建立法治财政,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治理能力、解决当前诸多问题、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在一般意义上,财政通常被理解为政府配置公共资源的工具。实际上,财政远不只是简单地分配政府的公共资源,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塑造和构建国家制度、社会秩序和公共生活。财政是政府活动在经济上的反映,体现着整个国家的政策,规定着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政府与市场的行为边界最终以财政的形式予以确认。财政收支预算,由于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而具有了法律效力,从而为政府行为“立法”。通过财政制度,可以对政府系统内部行为实施纵向和横向控制。同时,财政在政府与社会、人类与自然之间,起到一种物质中介和制度桥梁的作用,体现并承载着其中的基本关系。因此,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对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的建设都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现代财政制度,必然应符合法治化要求。法治财政,是以健全的财政法律体系为基础,以公共权力制约与公民权利保障为核心,通过对财政的基本要素、运行程序和规则以及相关主体权力、权利、义务、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使整个财政活动依法高效、规范、透明运行。
  从财政的基本内容和主要运行环节来看,法治财政的意蕴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税收收入征收——“税收法定”,即由立法机关决定税收的基本问题,税收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要素以及征收程序与重要管理事项均需由法定,无法律规定则政府不征税、公众不纳税。税收法定,一方面反映了纳税双方的一种双向制约关系;另一方面,是以法律的形式、从收入环节确定了国民收入分配的总体格局。
  其二,财政收支管理——“预算法定”,即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等每个环节,都必须依法而行,遵照相关规定和流程。预算法定,强调预算权力体系中的制约与平衡,特别是要求赋予人大在预算审查、调整和监督等方面的实质性权力。公开透明,是预算法定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财政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其三,财政资源分配——“财政关系法定”,即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及转移支付的方式方法,从而在政府间形成稳定的财政关系。财政关系法定,实质上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治理的基本架构,并为其运转提供财力支撑。
  法治财政,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通过法治财政,可以确定政府、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行为边界,防止政府对市场的不合理介入和过度干扰,并能依据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形式和内容,使其保持一种动态平衡,从而构建一个合理的经济秩序,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融合。不仅可以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能够增强政府对系统内部行为的控制,提高立法和执行合作,提升行政和管理效率。可以实现政府和公众偏好的双向传递,打造高效、有为的政府和负责任的公民,使社会矛盾由刚性转为柔性,从而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构建稳定、韧性、可控的社会运行机制。有利于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提升中央和地方两级治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在法治财政建设上取得了较大进展,特别是自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更是向预算法定迈出了坚实一步。但同时要看到,我国落实税收法定、财政关系法定的任务还很艰巨,法治财政建设依然任重道远。为此,需要加快税收立法步伐,适时将相关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制定《财政关系基本法》《税收基本法》等法律,打造健全的财政法律体系,依法行使权力和保障权利,使财政运行建立在法治轨道上。
  “财者,为国之命而万世之本。”依法治财、以财治国。唯有加快法治财政建设,方能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记者 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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